一、收入分享改革
近年来,湖北省、安徽省、吉林省都实行了收入分享改革。分享范围方面,湖北、吉林收入分享改革相对彻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除了按中央要求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之外,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主体税种也进行了分享;安徽则仅对所得税实行了分享。 “吃点菜”企业方面,湖北下放了所有省级企业,均按属地征收,实行省与市州或县市分享;安徽和吉林则仍保留了部分“吃点菜”的企业。
三省收入分享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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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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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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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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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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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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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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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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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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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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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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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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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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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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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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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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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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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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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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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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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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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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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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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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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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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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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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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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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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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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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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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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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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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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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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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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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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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点菜”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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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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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公司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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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合九铁路、农发行的营业税;烟草销售、电力企业等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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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
三省都实现了财政“省管市、市管县”向“省直管县”的转变。总体而言,改革呈现出如下特点:
1、直管范围较全。湖北省、吉林省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将其余所有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范围;安徽省除4个县市分属四个地级市外,其余县市均实行了省直管。
2、管理模式趋同。三省实行省直管县后,都在保持“几个不变”的基础上,实行“若干个直接到县”。保持不变:保持既得利益不变;保持市对县指导、支持、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不变。直接到县:财政收支计划到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核定到县、税收返还计算到县、专项资金下达到县、转移支付分配到县、财政结算到县、资金调度到县、决算批复到县、债务管理到县、工作部署到县。
三、推行改革实行的激励措施
三省无论是实行收入分享改革,还是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都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既有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的措施,也有调动市级工作积极性的办法。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激励财政增收。湖北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和人均工商四税增长进行考核,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吉林每年从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一块与市县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挂钩。安徽实行县级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并对符合条件的财政强县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2、加大扩权强县力度。吉林、安徽将原市对县市的行政审批权全部下放县市,给予县级充分自主权。
3、激励市级职能发挥。湖北对部分本级财政困难的市州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帮助缓解市州本级财政困难。吉林将原省财政给市的机动金继续安排,由市用于解决所属县市的特殊困难。
[稿源: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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