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07-12-21   来源: 湖南财政厅 作者: 不详 字体:     浏览次数: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农改〔200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化解“普九”债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解“普九”债务的目标及原则

“普九”债务是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从全面推进“普九”工作开始,到以县为单位通过“普九”验收合格,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总体目标是: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解“普九”债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

化解“普九”债务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办学、财政保障经费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坚持以县市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具体化解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省里根据中央精神制定相关政策,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分级筹措,适当奖补。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市州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省里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补。三是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在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应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

二、化解“普九”债务的范围

此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严格限定在199311日至20051231日之间形成的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并纳入当地政府化解范围。

三、化解“普九”债务的措施

(一)清理锁定债务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要求,明确统计口径,细化工作步骤,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逐校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摸清欠债情况,锁定债务数量。市州要对县市区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由政府承担并登记造册,建立“普九”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偿债资金

化解“普九”债务资金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各级都要建立偿还“普九”债务的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谁举借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省里奖补资金的分配不与债务余额直接挂钩。省财政将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普九”期间新增校舍面积等因素确定奖补额度。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非税收入和盘活闲置校产,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从城市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等办法筹集偿债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不抵顶市州、县市区本级对教育的正常投入及按规定应安排的教育经费。

(三)积极偿还债务

县市区要在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普九”债务进行分类处理。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按照商业化原则,由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处理;按照借款期限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原则,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分段计算债务利息,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世界银行项目贷款中涉及到“普九”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普九”债务台账建立后,各县市区要逐项逐笔认真做好债务偿还工作。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或指定专人送达债权人。同时,要认真落实还款销号制,做到偿还一笔债务,注销一个欠债号码,确保债务清偿工作有据可查。省财政将视县市区化债工作进展情况和化债效果,经验收认定后给予奖励,分年逐步拨付到位。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严格控制新债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并将债务增减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评。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普九”后发生的新增债务,一律由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

四、化解“普九”债务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07121日—2008131

各地要准确把握省里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部门各单位意见,科学制定化债方案。要明确阶段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实施步骤,落实部门职责。同时,做好化债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县市区的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市州政府备案。

(二)清理核实(20081月—20085月)

具体步骤是:

1、统一口径,自查申报。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中小学校按照省化解“普九”债务办公室(简称化债办公室)确定的“普九”债务时限、项目范围等规定,对学校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确定“普九”债务数额,逐笔登记造册,并将债务清理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同时,逐级上报县级化债办公室,申请按政策化解。

2、审查核实,逐笔认定。各县市区要组织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对学校上报的“普九”债务(包括已自行化解的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审核面要达到100%。审核认定后要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总额。同时,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将审核认定的“普九”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由政府承担,确保债务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

3、开展抽查,同步指导。各市州要对县市区上报的“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审核确认,审核面要达到50﹪。省化债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确认的“普九”债务数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对于在审核及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债务坚决予以剔除。

4、建立台账,汇总上报。债务数据核实无误后,各地要迅速汇总统计,建立债务台账,同时由市州组织以县为单位将债务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化债办公室。省化债办公室通过系统上下联网后,将各地债务逐笔录入电脑,实现对债务的动态监管。

(三)偿还债务(20086月—200812月)

具体步骤是:

1、自行偿还。各市县根据经审核认定的债务项目,先行安排本级的偿债资金(或垫付资金),按具体项目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或拨付到学校或乡镇,再送达债权人手中。债权债务人签具收据后,要将债务偿还资料整理存档。

2、上报申请。以市州为单位,将各县市区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的化债资料上报省化债办公室。省和市州化债办公室要对上报资料,特别是对市县偿债销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3、下达资金。上报资料经省化债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省财政按照偿债资金奖补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中央和本级偿债资金,视各市县实际偿债进度分批拨付到市县。

4、最终结算。化债奖补时间中止后,省化债办公室对各地申请资金和省财政下拨资金的资料进行清理,计算应补助的奖补资金,已下拨的奖补资金,以及市州拨付的配套资金,把应拨未拨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把多拨的或套取的资金相应扣回。

五、切实加强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化解“普九”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制,“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级人民政府协调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具体分工为: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确认、资金筹集和考核奖补;教育部门负责债务清理核实、提供学校相关基础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自查和教育部门提供的债务数据以及化解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债和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普九”债务化解工作顺利推进。

在化解“普九”债务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明纪律、规范管理。要不断提高化解债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普九”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向省化债办公室报送债务增减情况,建立债务定期报告制度。省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清理和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监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化解“普九”债务专项资金等行为,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将按照查处资金数量相应扣减下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村  义务教育  债务  通知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17020071214印发